各律师事务所:
现将2024年全省律师系列中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凡在我省公告的律师事务所中的专职执业律师,不受户籍、地域、身份、档案等限制,只要符合条件,均可申报参加律师系列中级职称评审。
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离退休人员(从审批机关审批的退休时间起计算),以及处于职称申报评审影响期内的人员,不得申报参加律师职称评审。
不具备公务员身份、不参公管理的公司律师,由其所在单位出具书面同意意见,可以申报参加律师系列中级职称评审。
二、条件和标准
申报评审要符合《辽宁省律师系列职称评审办法(试行)》 (辽人社职〔2024〕42号)(见附件1)及国家、省有关职称政策规定所确定的条件和标准。
三、评价方式
由辽宁省律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办事机构组织评委会专家,按照评审标准建立量化赋分体系,对参评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量化赋分,并提交评委会表决。
四、申报流程
(一)报卷
参评人要按如下顺序提交报评材料:
1.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材料主卷:(主卷须按本条顺序装订成册)
(1)《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推荐表》(附件2);
(2)职业资格证书(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学历证书(包括经本单位及主管部门盖章的学历查询和检索证明的复印件);
(4)任职资历证书(已经取得的职称证书复印件);
(5)继续教育证明(复印件);
(6)获奖证书(复印件);
(7)著作、译作、论文(或案例)发表刊物、课题成果、立法成果、授课课件(或教材)(复印件,会议上发表的论文或案例,未统一编制成册的,必须要有会议提供的证明复印件);
(8)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证明(复印件);
(9)法律顾问合同(复印件,同时附顾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10)人才中心档案存放证明(复印件)。
2.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材料副卷:(需要制作原件清单,列明报送的原件)
(1)主卷所列材料的原件;
(2)原始卷宗。本人办理的5本原始案卷卷宗;
(3)案例材料(一式三份)。本人办理的2个重大疑难案件的案例材料。(注:案例应当从提交的5本原始卷宗中选择整理。其内容通常包括:诉讼业务须有案件经过、起诉书或答辩状或辩护词、判决书或调解书、结案总结等内容;非诉讼业务须有事件经过、相关的法律文书或经历的谈判过程、业务承办效果、办结小结等内容。)
(4)评议意见(一式三份)。本人提供的案例、论文、著作、课题成果、立法成果、授课课件等,都要提交评议意见。(注:要对每份案例、每篇论文、每部著作、每个课题成果、每个立法成果、每个授课课件分别写出评议意见,不得以一份评议意见对所有上述内容进行评议。要由两名高级律师分别写出评议意见,不得由两名评议人出一份评议意见。)
(5)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3.单独报送的材料。
(1)《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一式三份)(附件3);
(2)《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推荐表》(一式十份)。
(二)审核。
申报人员要将上述申报材料提交市司法局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由市司法局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分别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要求补充相关材料,申报人可在申报期限内进行补充。审查合格的,统一交由评委会评审。
(三)备案。
市司法局在审核工作结束后,要将《2024年参评人员一览表》报至评委会办事机构。
五、申报时间
申报时间为自即日起,每周五由律师事务所向律协递交材料,截止至2024年10月15日,请严格按照规定时间申报。
六、有关要求
(一)申报人员必须通过本人执业的律师事务所申报。
(二)申报人员所提供的案例、论文、著作、课题成果、立法成果、授课课件、获奖证书等,都应是在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取得的。
(三)数人共同撰写的论文,第一作者视为1篇论文,第二作者视为1/2篇论文,第三作者视为1/3篇论文,依此类推。发表文章的期刊杂志通常为法学类。发表文章的研讨会必须是律师行业内的,其它相关的研讨会不能作为参评材料上报。
(四)申报人员需提供论文的原件进行查验。无原件的,需通过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网站进行论文期刊信息查询并打印查询页,通过“万方数据资源系统”、“清华同方中国知网”、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等主流数据库进行本人论文信息的检索。
(五)申报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其他申报材料。提交申报材料(包括论文、著作、成果、奖励等)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10月15日。资历计算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资历年份为周年。
(六)申报人员要准确填报《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评审通过人员的《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分别由本人、单位(本人人事档案)和评委会办事机构留存。
(七)继续实行个人和单位双重承诺制。申报人员须在《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备注”栏内填写如下承诺并手写签字:“本人承诺:所提供的信息和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对因提供有关信息、证件不实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并按有关规定接受相关处罚”。申报者所在单位须在个人承诺内容下填写:“承诺推荐的申报人员所有材料真实有效”,由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八)申报人员应如实提供本人评审材料,在职称申报、评审、公示等环节及评审结束后,发现申报人存在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行为,由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评审机构撤销其申报资格,取得职称的,撤销其职称,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九)各单位在审卷过程中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不具备申报资格的材料应不予受理。公示程序和公示证明材料要规范有效。省司法厅对未出具公示证明及未经主管部门、当地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十)经预审后准予提交参加律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人员,须参加答辩,答辩题目由评委根据个人申报材料中反映的业绩、成果及提交的论文、著作等拟定。
(十一)申报人员所在律师事务所须依据申报人员的专业技术、业绩成果、日常考核和实际贡献等,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考评,并经单位集中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方可推荐申报。
(十二)各市司法局要主动与市人力资源与保障局沟通,共同做好审核工作。要指派专人负责与评委会沟通,做好评审组织工作。
(十三)具体评审工作,由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统一安排。
七、其他事项
(一)有关于申报和评审等问题请详见《辽宁省律师系列职称评审办法(试行)》(辽人社职〔2024〕42号);
(二)材料申报地址:大连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大连市中山区友好路211商务特区1002室)
(三)联系人:朱宁波、宋述山
电 话:18042658335、82305666-610
大连市律师协会
2024年8月7日
温馨提示:
1、请参评律师在提交材料同时扫码登记。
2、请律所注意提交材料时,一人一箱,不同律师材料不要混放,箱外用A4纸注明律师姓名、所名和联系电话。
3、如有疑问请扫答疑交流区二维码,有问题可以扫码登记,方便大家互动交流。